摘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首次确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有其社会背景,并经过了长期的演进和试点实践。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离婚率,巩固了婚姻家庭稳定性;节约司法资源,减少了离婚“后遗症”;也有利于培育良好的婚姻家庭观。但同时,离婚冷静期制度也变相增加了婚姻中“弱者”的负担,且离婚冷静期容易成为阻碍婚姻的绊脚石,其“一刀切”式的规定过于单一化。针对离婚冷静期所产生的上述问题,为能够更好地发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功能,达致降低离婚率,提高国民幸福指数,维稳社会家庭等立法目的,结合国内社会现实状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对策是:(一)应坚持以保护“弱者”为原则;(二)应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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