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下称《国际分类》),以此为基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制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但《区分表》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商品项目,认定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国际分类》中存在商品的统称,如第3类0306化妆品(不包含动物用化妆品)群组中的"化妆品030065",第25类2501衣物群组中的"服装*25004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