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语言分析以法律文本为研究对象,通过语义解释和语用解释结合,使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转化为法律适用中的动态意义,为法教义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提供了丰富的知识材料。语言分析时应当在文本的上下文语境中、在事实和规范之间的循环中、在言外语境因素中确定法律条文的具体意义、动态意义,实现语言分析的解释论循环。有关正当防卫的权威判例体现了解释论循环的要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树立了语言分析的典范。法律的语言分析在纯理论研究和体系建构方面有所不足,法教义学离不开语言分析,但又必须超越语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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