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的解释,学界主要有过失说、故意说和混合说3种观点,司法实践中也观点不一,有同案不同判现象。这3种观点均有值得反思之处。在立法未修改之前,为避免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被架空,从而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当下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之应然解释应采更加接近刑法正义的故意说。今后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研究应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维度展开。前者要进一步研究刑法第15条第2款"法律有规定"的法律内涵,后者则要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对是否处罚过失犯、过失犯是否应明文予以规定、过失犯法定刑应如何设置等3个问题展开立法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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