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客体应当在传统意义的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上拓展为用于工商业生产和经营的农村非农产业用地,而不包括宅基地和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统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为村农民集体,其集体成员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收益享受收益分配请求权。通过立法缩小政府征收范围,严格征地公共利益的认定,切实保护农民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