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就罪刑法定原则如何指导司法实践,基本是两种倾向性意见:一些学者对司法机关在实务当中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上抱有不满的情绪,认为现在的司法实践在偏离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实务部门的同志也很委屈,认为自己是在忠实的践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但却不被一些学者所理解。我觉得,这两种想法都是真实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两方可能更多的是看到了两个极端,将少数当成了常态。因此,对此不必太介意。实务界和学界互相不满、互相看不上,是常有的事情。这个现象不仅在中国存在,在别的国家也同样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