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法治社会,民间规范存在的前提是它必须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基本的公平正义理念,必须是袪魅的和理性的。作为社会主体长期博弈的结果,民间规范主要作用的场域是私人领域以及交织紧密社会的公共领域,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些领域排斥国家法的作用。国家法与民间规范在理想的情况下是相互支撑和相互补充的关系,但现实中也可能产生相互冲突。当民间规范代表的是一种低效的均衡解或是成本外部化的均衡解时,国家法对民间规范的规制和改造是可能的,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国家法能提供更优的均衡解,且此种规制和改造所获得的收益高于由此付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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