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但实践中法院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运用多持回避态度,这与电子数据自身的局限性密切相关。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子数据的外延和表现形式得到了充分扩充,为电子数据证据的运用提供了强大助力,更适应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突破电子数据证据的桎梏,有益于民事诉讼现代化与电子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