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信托的三方关系中,受托人处于核心地位。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性对受托人提出了更高要求。慈善信托入法属于重要的制度创新,为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提供了有益选择。但是,我国慈善信托仍然处于"叫好不叫座"的局面。这种局面的改观需要通过改变潜在委托人对慈善事业的认知、提升受托人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的能力来实现。而这一切,在依法从善的时代,都有赖于慈善信托受托人制度的完善。具体而言,包括:通过细化谨慎义务来提高慈善效能;通过加强信息公开来提振慈善信心;通过明示尊重委托人意愿来激发慈善热情;通过约束近似原则来实现慈善目的;通过引入有限责任信托为受托人提供适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