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由习近平主席签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人法,这是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一项重要修订,既是新法的最大亮点,也是中国标准化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随着中国标准化改革事业的层层深入,这一突破的重要意义将日益显现,其对标准化改革方向的引领和推动也将日益深入人心,在标准资源实现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化配置进程中一定会积沙成塔,久久为功,从而助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