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既往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研究,讨论的重点是“危险方法”“危险状态”“主观故意”等犯罪构成要素;而在突发传染病传播疫情背景下,该罪的研究就欠深入,先前形成的某些结论就难以达到理论上的自洽,故在研究该罪的适用规制时,可借鉴《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以取舍或完善过往的一些理论,辨析该罪中上述犯罪构成要素,着重注意对“危险方法”之危险性、独立性和伤害范围的广泛性评价,对“危险状态”应以科学标准作事后判断,对“主观故意”则要求行为人对“自身具有传染性”这一要素达到确信的认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