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走私洗钱的犯罪对象为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如何界定走私洗钱犯罪所得,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文从立法、司法的角度,区分界定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走私犯罪所得是否包括财物问题。同时,重点就走私犯罪所得与走私货物物品的关系进行分析,对现金说、折中说、货物物品说三种观点进行评析。同时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和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的犯罪所得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两罪并不是简单的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两罪在犯罪主体、客观行为、主观要件和侵犯的法益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