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余金平交通肇事案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其中自首与认罪认罚之间的关系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之一。这反映出新旧制度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在理解上的冲突,因此需要对自首和"认罪"这一对内容重合概念进行厘清,方可得出余金平符合自首与认罪认罚条件的正确论断。其中,自首应抓住"主要犯罪事实"这一关键点,而非同二审法院一般着眼于细枝末节。"认罪"同自首之间具有内容上的重合性,但也要关注其在程序方面的特别要素。此外,笔者在界定两者边界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自首与认罪认罚之间的应然关系,并提出了具体的衔接模式以及适用建议。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