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以最高人民法院第67号指导案例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该案件分析,虽然股权转让合同标的物为股权有别于普通买卖合同标的物,但在实践中,股权转让合同具有有偿性,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74条规定,参照适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条款。但股权转让合同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是商事合同,对其解释应当遵循促进交易迅捷原则,此外,股权转让合同具有较强的涉他性并且股权转让合同具有营利性特征。因此,对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加以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