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理论上,突发性重大传染病疫情(以下简称"重大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但是在实践中很难一概而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合同免责条款并未明确重大疫情属于免责事由,则需要根据合同准据法具体认定。以CISG为例,重大疫情并不必然属于第79条被免责的"障碍"。但尽管如此,CISG在处理涉重大疫情违约纠纷方面具有制度性优势。其一元规范模式、第三人原因免责制度、多元化救济方式等,既能很好适应疫情的复杂性,也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对此,建议中国企业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选择CISG作为准据法,谨慎设置不可抗力条款、纳入再谈判条款,建立长效重大疫情违约应对机制,以提高援引CISG免除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中国法院在处理涉重大疫情违约纠纷时,也应借鉴公约思路一体化应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制度、严格适用CISG免责制度并且灵活运用救济手段,合理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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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