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私法自治和对私人财富保护的理念,《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嘱信托制度。遗嘱信托不仅可以利用信托优势实现个性化的传承安排,使财富代代绵延传承,还可以隔离部分债务,保障财富安全。然而,我国遗嘱信托制度还存在一定缺陷,在实践中影响和阻碍了该制度价值优势的发挥。信托法在修订时应当考虑与《民法典》的良性衔接,承认录音录像和口头形式遗嘱信托的效力,遗嘱信托的生效时间应当与遗嘱保持一致,不以受托人承诺为要件,同时规定遗嘱信托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明确遗产管理人类似于信托受托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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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