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事受托人承担着对公司与对受益人的双重信义义务。董事受托人的职责履行充斥着公司利益与受益人利益,两者并不总是对立的——引入公平义务,允许信托事务执行中的公司利益考量,充分兼顾并公平对待双方利益;两者的冲突也一触即发——承认但限制公司利益优先,最大程度保护受益人利益,寻求双方的理性而微妙平衡。董事受托人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经理人,其行为标准的厘定具有防范未然的价值,亦满足破冰职业经理人两难困境定纷止争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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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