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四川南部县的契税治理,长期表现为知县一面受理混有匿税指控的民事案件,一面于其中稽查匿税这一司法形态。契税盈余是维持清代四川州县政府运行的核心收入之一。受困于有限的行政资源,南部知县选择以受理契税诉讼这一被动方式来实现契税治理。为通过个案实现广泛威慑,知县在发现当事人匿税或有匿税嫌疑时,会借助对清律"典卖田宅律"的极端化解释,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产业的惩罚。司法治理,也导致难以全面查知民间匿税行为、司法个案中稽查能力不足、司法公正性受税收考量之动摇等弊端。清末川督赵尔巽通过契税国有化和设立经征局等措施,实现了全部契税收入上解省府的目的,但未从根本上改变南部县契税的司法治理格局。赵尔巽改革还带来了知县与经征委员间权限划分和协调、知县稽查匿税动力减弱等新问题。从州县档案出发,观察清代契税治理的实践,有助于学界更深刻地认识契税在清代财政和国家建设中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