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设立外围犯罪的主要规范目的并非惩治外围犯罪本身,而是为了有效预防和治理核心犯罪。刑法对外围犯罪的大规模惩处,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不仅容易对“脆弱群体”形成无差别打击,而且不利于犯罪的标本兼治。在犯罪社会学层面,外围犯罪与核心犯罪已经形成功能互补的犯罪有机体,核心犯罪人有意识地将风险较大的非核心功能交给外围犯罪人,从而降低自身暴露风险。基于犯罪有机体论,刑法应当确立以核心犯罪为中心的穿透性治理模式,通过汇聚司法力量瓦解核心犯罪,让有机体中的外围犯罪无所依附而自动“凋亡”,实现标本兼治。对于证明标准低、举证责任倒置的外围犯罪,刑事司法宜激活程序出罪机制,通过不起诉等制度的灵活运用避免大规模的刑事犯罪化,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同时兼顾社会效果。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