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林业信托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将林业资产设立为信托财产,信托权作为担保物的制度。相对传统的林业担保,林业信托担保能够有效地提高物的利用效率和担保价值,更加符合现代担保理念的发展趋势。现行的林业信托担保仍处于雏形阶段,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冲突和混乱的情况,主要体现在林业信托担保财产的转移、林业信托合同的独立性等方面,影响了林业信托担保制度功效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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