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证据制度在定位上长期徘徊于"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之间,近年来兴起"印证证明模式"与"新法定证据主义"之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之"证据审核认定"部分的修订并未动摇其原有模式与框架。从《证据规定》第96条管窥,其规范本身合理性存在一定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并未真正依据该条文所列因素审核证人证言可信性。司法解释中此类条文最好视为对法官自由判断"赋权"的宣示性规范,而非"限权"的强制性规范。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民事证据制度正在向自由心证悄然迈进。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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