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刑法典与单行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财产刑进行了细致规定,我国刑法典对毒品犯罪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较为简单,且存在诸多不足。借鉴日本的做法,我国毒品犯罪的罚金刑考虑"以营利目的"作为科处前提,参考毒品犯罪营利数额确定罚金数额;以选科方式对所有毒品犯罪配备罚金刑;同时兼顾未成年犯及职业犯的特性。对没收财产刑,建议以特殊没收取代现行的没收财产,将其作为所有毒品犯罪的标配,为保证执行效果,应强化检察监督。

  • 单位
    淮阴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