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包容关系论、交叉关系论和并列关系论的方法论,不能为司法实务将自首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自首与认罪认罚混同裁量的存在论提供理论支撑。立足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范文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文义基础和司法存在论(如何存在),将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界定为两个并列、双向选择关系,既可以减少事关两者关系的理论之争,也可以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前者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内容与"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功能的并列。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人民法院双方主体的选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前后自由地选择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是在程序启动后,增加了认罚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同程序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效用做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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