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范围较窄、被害方因犯罪而受到的损失得不到有效补偿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逻辑应当是建构在保障实体正义的基础上提升诉讼效率。因此,为确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程序的正确适用,就必须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二重性以及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潜在损失。基于对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尊重以及对我国司法权威和法律体系统一性的维护,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适度扩大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具有其正当性依据,对于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当事双方关系的修复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