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一大进步,在实践中确实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但依然存在诉讼动力不足、检察机关角色冲突、诉讼程序笼统、取证举证困难等一些问题。社会组织作为公益力量的代表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不可比拟的独特优越性和现实意义,但因缺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而阻碍其在环境治理中进一步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探讨社会组织在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可能面临的挑战,结合其具有的独特优势,提出完善对策,推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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