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户籍本位村民自治与改革开放40余年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变迁不相适应,陷入了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冲突、与权利需求不兼容等诸多困境之中。从户籍本位向居住本位转型,是走出户籍本位村民自治困境的有效路径。居住本位村民自治具有《宪法》第111条的规范依据,契合中国当下社会现实,亦具有协商民主理论和嵌入理论的支撑。二元化成员权是居住本位村民自治的权利基础,具体体现为本地户籍村民与非本地户籍村民的村民资格差异化,以及非本地户籍村民成员权的权利范围和权利内容的特殊性。应通过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推动居住本位村民自治的实施,完善中国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