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讨论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归属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理论应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的现状,明晰故意说与责任说的立场选择。我国《刑法》第14条采取了实质故意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6条也无法为责任说提供依据,故应当认为我国刑法偏向于故意说的立场。在学理上,责任说存在许多疑问,它所建构的责任故意的概念,更是难以厘清其与违法性认识的关系。放弃责任故意的概念,将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归属于违法性认识才是正确的方向。但现有的故意说其实均存在疑问,无论是事实认识还是违法性认识最终指向的都是行为人对法规范的态度,都应作为构成要件故意的内容。采取故意说,只要合理运用未必不法认知的概念,不会产生刑事政策上的问题。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采取故意说,扩大故意的认定范围,以实现法定犯时代合理出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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