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教育立法应以保障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中的受教育权为目标。从基本权利功能理论出发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进行具体化、体系化保障,是建构家庭教育法律制度的重要路径。以受教育权功能理论视之,《家庭教育促进法》突出了父母的主体责任、强化了国家的支持与保护义务,有助于提升父母的家庭教育意识和能力,但还未实现体系化保障,具体表现为公权力与私权利边界尚未厘清、家庭教育监督处罚规定过于粗疏以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供给不足。应尊重和维持家庭自治,明晰国家干预的范围和措施,从强制性和规范性层面提升家庭教育令的效果,并进一步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以促进我国家庭教育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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