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社会危险性要件进行了细化明确,以期大幅度降低逮捕率。2009-2016年的司法数据表明,新法实施之后,逮捕率确有下降,然而社会危险性要件却未发挥预定功能。从制度层面分析,逮捕功能异化、审查逮捕程序行政化、辩方参与有限性及逮捕决定不可救济性为主要成因。欲发挥社会危险性要件的预定功能,应当以构建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机制为突破口,从制度层面推动审查逮捕程序的整体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