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中首次构建电子送达“默认同意”规则,将电子送达明示同意扩展至事前约定、事中行为和事后认可,但实践中随着电子送达地址查询的便利,同意原则对电子送达效能发挥的桎梏愈为突出,默认同意并不能解决消极应诉当事人的送达问题。故在探析无明确同意下法院电子送达效力确认困境基础上,通过构建于全国统一送达平台的“互联网+”的电子送达模式,类推适用民事诉讼直接送达及视为送达规则,探索当事人无明确同意下法院电子送达的效力认定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