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明确了确认无效判决的审查标准,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化,"重大且明显违法"之普适性标准过于模糊,"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内涵不清,"没有依据"指向不明。立法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亦陷入困境。有必要在厘清"确认无效判决"与"撤销判决","不成立"与"无效"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重大且明显违法"之内涵,并探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之立法原意,解读"没有依据"之具体指向。另外,还需借鉴域外规定,并结合司法经验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其他客观情形加以增补,以廓清确认无效判决的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