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律师介入调查程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律师介入监察调查可能引发监察调查工作受阻,案件的证据资料毁损灭失,腐败分子逃脱法网制裁的隐患。另一方面,律师介入监察调查不仅与宪制精神及立法精神相契合,而且对人权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救济与对监察调查行为的规制等价值的实现具有诸多助益。从价值分析的视角对其检视,应当允许律师介入调查程序。但是,基于监察体制改革的整体架构及司法语境,对律师介入调查程序进行制度设计时应匡定合理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