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的数次修订,特别是2013年的修订体现了立法逐渐放松对注册资本管制的过程。制度的放宽一方面促进了市场主体的蓬勃发展,但因认缴资本而产生的商事纠纷也进入司法领域,股东转让未到认缴期限股权后是否还需承担出资责任问题即是其中之一。实务界处理此类纠纷时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应在肯定立法赋予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个案相关因素,寻求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间利益的平衡点,判断转让股东是否仍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