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裁判者在处理单位用工型侵权案件时,常遵循先对双方合同法律关系定性再认定责任的裁判路径,由此造成了裁判结果歧见丛生、同案类案不同判的司法困境。导致此困境的实际根源是立法层面上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解决之道在于以“劳务关系”为核心概念,经由四个层次的思维活动,重构单位用工型侵权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