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理性抑或重经验 ,一直被学界视为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水岭。由于我国的法律传统在客观上更多地倾向于大陆法系 ,所以我们的司法目标一直被定格在对理性的追求上。事实证明 ,这种严格遵循成文法制度 ,以追求理性为目标的司法制度 ,并不完全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 ,在强调理性或者不完全放弃理性追求的同时 ,适度采用“先例判决”制度 ,是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高司法质量的应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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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方民族大学;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