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制裁与反制裁斗争中,各国都在寻找应对外国干涉和制裁的法律工具。俄罗斯《制裁保护法》规定了涉及制裁争议的“反制裁”专属管辖权,将管辖权作为反制裁工具,为受到西方制裁的俄罗斯自然人和法人单方面改变管辖权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无论从国家间立法管辖权的分配还是从国内司法管辖权的功能价值分析,设定“反制裁”专属管辖权并将其作为反制裁工具,具有理论可行性。“反制裁”专属管辖权作为一项进取型管辖权,具有更广泛的属事范围,使法院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以司法控制的方式阻却制裁带来的潜在风险,因而管辖权是比诉权更有力的反制裁工具。虽然将管辖权作为反制裁工具可能导致管辖权冲突、滥诉、举证责任分配失衡等风险,但可以通过在立法上设定“控制节点”、司法上明确行使标准予以消解。我国可以借鉴俄罗斯的做法,在民事程序法中增加“反制裁”专属管辖权条款,以应对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制裁,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利益。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