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以新《档案法》第二条为例,在比较分析法理档案定义和学理档案定义的基础上,认为现行的法理档案定义体现了新《档案法》对国家治理理念和内容变化的遵循,其与学理档案定义均采用了以真实定义为主、发生定义和功用定义为辅的定义方法,且均属于抽象揭示型定义。二者分属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前者的地位和功能也决定了应使用直观描述的模式,采用发生定义的方式去界定法理档案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