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关键词推广服务盛行,然而对于隐性使用他人商业标识为推广关键词的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司法实践中尚有分歧。对此,本文认为,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影响极小,且该行为能保障消费者获得额外信息的利益,故通常情况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提出,判断行为正当性时应在明确涉案关键词的权利归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设置的推广链接的具体情形、关键词广告市场特性及网络用户的认知水平等因素。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