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一直存在争论,从价值方面审视,可以发现我国的"并列关系说"和"主从关系说"都难以自圆其说,条文的价值判断前后存在矛盾,难以衡平各方主体利益。检讨之后发现,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责任能力制度的模糊、监护人责任基础的混乱、极端情形下价值的困境。比较研究表明,较为恰当的方法是以现有条文为基础,在解释论上构建"双重侵权模式",借助行为能力制度来构建责任能力制度,确认监护人过错推定侵权和有识别能力的被监护人过错侵权,并且在特殊案型中引进"弹性条款",重新回归传统大陆法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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