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案情简介]原告:田某。被告:某集团公司。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2011年4月11日因工负伤,2012年2月5日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右手拇指指间关节强直,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2012年4月1日被告通知原告上班,并先后强行将原告分配到精铸厂、大炉工作,因原告工伤未痊愈,无法适应被告的工作安排。原告休治期间,被告多次让原告辞职并不按工伤落实原告各项待遇,只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