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学前教育立法的立法范围究竟是3—6岁的儿童教育还是0—6岁的儿童教育,还存在着争论。0—3岁儿童教育一直是我国教育政策关注的重点,但因为学前教育利益取向多元性等因素,制约着将3岁以下儿童教育纳入学前教育立法。通过对应然性和实然性的双重分析,将3岁以下儿童教育纳入学前教育立法不仅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具有较为坚实的现实基础。在立法策略上,可以采用统领模式将3岁以下儿童教育纳入学前教育立法的适用范畴,为今后具体的制度设计预留空间。

  • 单位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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