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一项传统的法律原则,虽然该原则当前并非我国刑法所确认的出罪原则,其在部分案件中仅作为酌定的责任阻却事由而由法官通过考察案件的具体情形自由裁量。文章认为,具有亲密的特定亲属间实施的符合侵犯单一财产法益、情节较轻微的犯罪可考虑将亲属容隐制度作为其出罪理由,而关于何以通过该理由进行出罪,其法理是基于刑法的谦抑性特征以及特定亲属之间所实施的部分犯罪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同时,由于在我国法律中,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更为接近,因此,亲属容隐原则中"亲属"的范围应当采用刑诉法所确定的近亲属范围;对于何种罪名可通过亲属容隐制度出罪,则必须对"亲亲相盗""亲属相隐"作分类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