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物业服务合同应采二元的构成,认为它呈现出框架合同与个别合同的基本构造。框架合同体现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狭义物业服务合同,且依法应采用书面形式;个别合同可以表现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就框架合同对并非其当事人的单个业主的约束力,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场合是基于业主受让物业时的概括承受;在狭义物业服务合同场合,则是基于业主大会决议对各个业主的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在整体形象上仍具有特别的有偿委托合同的基本属性,在立法对之欠缺规定场合,可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期届满时,如业主未明确是否续聘,立法承认默示续订物业服务合同;如业主明确不续聘,则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人有交接义务,并发生合同终止后的法定债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