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对于医方"在一切诊疗活动中均应对患方尽到说明义务"这一观点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但一直以来,学者们更多的是围绕"患方知情同意"理论来对医方说明义务的必要性展开讨论,但对于医方应该尽到何种程度的说明义务,即何种程度的说明才能达到"无过错"的标准,中国的医事法学界论及极少,或者说基本上没有涉及。不同诊疗场合、针对不同类型的患者,对医方说明义务的要求不尽相同,医方需要尽到的说明的程度不应该是统一标准的。因此,在判断医方是否尽到了具体的说明义务时,应该分具体情形、对其进行类型化地讨论。

  • 单位
    泰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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