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智能投顾作为金融科技下新兴的一种服务模式,是2016年后在我国发展起来的。随着新《证券法》的出台,不难看出在普惠金融的大背景下,我国开始强调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目前来看,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智能投顾存在性质、责任义务体系不明,缺乏对算法的统一标准和监管,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不足,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安全存在隐患,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应积极借鉴在智能投顾领域相对发展较久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做法,结合本国实情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