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审计成为确定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的工程项目价款的一项重要程序,但是审计结论作为建设工程结算依据在司法裁判认定中仍然出现诸多问题。致使上述问题出现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行政权对私权的过度干预。为解决审计结论作为建设工程结算依据所产生的矛盾,通过司法对行政权进行干预,使行政权受到司法权的监督,并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提出建议,以确立司法裁判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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