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逮捕证据要件优先、刑罚要件虚置、社会危险性要件偏离以及径行逮捕规定机械性是出现高逮捕率现象的重要原因。为降低逮捕率,我们可改变一般逮捕与径行逮捕"二元化"标准,构建"一元化"逮捕标准。同时,将刑罚要件作为社会危险性要件的判断因素,构建"两步式"判断法:第一步判断是否存在逮捕基础事由,即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步判断社会危险性大小,将被追诉人犯罪严重性、可能判处的刑罚、是否有固定住址、稳定职业、前科等均作为社会危险性大小的衡量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