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一次对隐私的概念作出界定,同时定义了个人信息的含义,并明确"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但是没有对私密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的界分做进一步说明。私密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须满足可以识别至特定自然人的"识别性"。将私密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相区分的关键是对"隐私利益"的判断,根据隐私权的发展历史和权利性质,"隐私利益"可以拆分为"隐"和"私"两种属性。前者强调不为他人所知的秘密性,既包括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主观期待,也需要具有未公开的客观事实;后者则突出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的私人性。遵循识别性、秘密性、私人性的思路可以界定私密信息,并给予其隐私权的高位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