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领域倾向于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视为其他犯罪不能适用时的补充罪名,从而引发了适用中的一系列问题。学界主流看法虽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视为网络帮助行为被正犯化的产物,但由于脱离了对立法目的的考察,使得这种独立性的认识偏于形式。故应当从双层次的立法目的出发,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视为规制网络犯罪共犯行为的独立化的立法设计,以明确本罪与其他犯罪的适用界限。借助对刑法规范的目的探讨,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界限问题、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问题、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情节严重"的标准问题以及"从一重处罚"的适用问题均得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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