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疆域辽阔,自然条件千差万别,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一,因此,农业保险立法模式切忌单一,应实行政府扶持下的国有化与商业化相结合的模式,由国有化公司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在一定范围内介入,国家提供财收支持,取国有化与商业化之长。在该模式下,鉴于各试点经过长期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制度规定,所以立法框架的选择宜粗不宜细,只涉及原则性的规定即可,以便给各地留下自由裁量的余地。

  • 单位
    山东大学(威海)